更新时间:2018-07-14 08:41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九条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确属经费困难,企业严重亏损的,凭同级财政部门或地税部门核定的上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减缓缴纳保障金的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减交或缓缴。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十条 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保障金的机关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名单和应缴保障金数额,委托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其他单位按《江西省实施办法》和《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征缴。
第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收取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地税代征统一使用《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统一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收据》,征收的票据统一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
第十三条 机关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收入或事业基金中列支;各类企业及其他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保障金征收工作经费,按当年实际缴入省、市、县(市、区)财政国库的保障金数额的8%,由同级财政据实核拨给同级地税部门,专项用于征收人员的补贴和弥补征收经费的不足。
第十五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它开支。
第十六条 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预算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切实加强征收保障金的会统核算和管理工作,对征收入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在《入库税金明细报表》的“其它收入”项目分预算级次如实予以反映。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主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