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08:41作者:王新老师
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其中南昌地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属企业以及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南昌地区以外的中央、省属企业以及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作省级收入入库。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 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4-7月为申报和征收上年度保障金时间。
第八条 保障金由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申报缴纳,申报程序如下:
(一)每年3月底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发送《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等有关资料。
(二)每年4月底前,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持《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本单位上年度干部职工编制统计报表或统计年报102表、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保险证以及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安置残疾人数。
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未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相关申报资料的单位,按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
(三)每年6月底以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核定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后,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到各单位,并根据单位性质,分别报送同级财政、地税部门。
认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标准是: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已离休、退休、退职、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的比例。
(四)各单位接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部门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保障金。
(五)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减缓缴纳保障金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0日内作出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