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3:44作者:李一老师
(十)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业主监事会]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收支情况报告,并将审议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
(二)查阅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检查业主委员会财务状况和财务活动情况,并将查阅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
(三)发现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并将调查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情况,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五)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予以纠正;
(六)要求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七)就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业主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九)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十)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在常住业主中选举产生,其当选条件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最多不超过十五人,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监事会由三人或者五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监事。业主监事会召集人在业主监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监事会监事;已经担任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或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