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3:44作者:李一老师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业主对公告内容的建议意见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7日前向筹备组提出。
第十六条[筹备组的解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自动解散。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不超过60日的延期;延期届满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
筹备阶段发生诉讼、复议,影响业主身份及其投票权数确认的,或者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诉讼、复议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包含在筹备期限内。
第十七条[确定业主及投票权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名册等资料。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自行确定一名业主为投票人;未自行确定的,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业主名册中排列在前的业主为投票人。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筹备经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一)建筑面积不满5万平方米的,为2万元;
(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不满10万平方米的,为3万元;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不满20万平方米的,为5万元;
(四)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为8万元。
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并根据该方案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使用筹备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支付首笔筹备经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