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6:03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筹备组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人数应当为五至九人单数。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成员人数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指定。
第十三条[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和异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书面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日。公告期内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核查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业主作出解释或者重新推荐成员;重新推荐成员的,公告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四条[筹备组成员条件]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不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故意犯罪记录;
(四)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拖欠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行为;
(二)不存在违规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不当使用物业的行为。
第十五条[筹备工作的开展]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