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6:03作者:王新老师
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将影响个人信用信息
物业管理不到位、业主物业费缴纳不及时是不少小区普遍存在的矛盾。
《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了业主的诚信义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业主没有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上门催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的职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成立业主组织,监督业主组织日常活动,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管部门]温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助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