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6:01作者:王新老师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改变、损坏生态功能保护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市政排水管网收集范围内的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业,其排放污水设施不与市政排水管网相连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原煤散烧或者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或者油烟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以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者聚丙烯为原料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食品容器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或者未配建专用排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各类污染物直接排入城区湖泊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建筑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非法转移进入本省的固体废物提供堆放场地,或者销售、加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开办者或者出租单位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或者午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