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8:42作者:王新老师
全民健身器材应当用于全民健身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体育行政部门对健身器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并支持体育类社团组织,宣传健身知识,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扶持体育类社团组织的发展,促进体育健身活动与教育、文化、旅游、娱乐、休闲等各类活动的结合,推行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活动。
第二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共同推动学校与体育类社团组织合作。体育类社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定期对学校体育活动给予免费指导。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体育健身辅导站(点)等基层全民健身服务场所,为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保障。
第三十一条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逐步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岗位制度,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档案,并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引导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不同项目类别、区域的合理分布。
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授予技术等级。
社会体育指导员有义务对公益性的全民健身活动进行免费指导。为营利性体育健身服务机构提供健身指导服务的,可以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和健身站(点)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科学指导。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医务工作者和其他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培训和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全民健身服务。
第三十四条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捐赠和赞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原行政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停业、复业的,应当向原行政许可机关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第三十六条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