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8:38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
(三)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特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案(事)件或者事故,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七)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一年内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一年内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一票否决决定不服的,被否决者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作出否决决定机构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请复查;受理复查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查要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要求复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复查期内否决决定暂不执行;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由受理复查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或者组织报案和反映其他治安问题不及时受理,对公民或者组织申请人身、财产保护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军队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