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7:49作者:王新老师
5.坚持因地制宜,注重高效便捷。省级制定原则性意见,加强工作指导。各地依据粮食生产实际,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简化操作程序,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抓好政策落实。
(三)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省粮食生产实现三个明显改观:
——粮食生产局面明显改观,耕地得到有效保护,粮食播种面积基本保持稳定;
——粮食补贴政策针对性、有效性明显提高,真正实现谁种粮,谁拿补贴,规模种粮农户收入明显提高;
——粮食生产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试点地区大多数的粮食生产主体加入联合社,联合社粮食播种和服务面积覆盖全县(市、区)大部分的粮食播种面积。
二、改革试点主要任务
(一)推进制度创新,构建粮食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补贴精准性、有效性
1.建立粮食补贴整合机制,突出政策支持重点。结合财政部改革试点要求,按照精简、高效、透明原则,整合性质相近、用途相同、使用分散的农业补贴资金,将省以上粮食补贴资金整合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两项。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提升粮食生产潜力,实施普惠制耕地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要与耕地面积或播种面积挂钩,并严格掌握补贴政策界限。对改变耕地性质的,畜牧(水产)养殖用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被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耕地,以及常年抛荒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暂未达到耕种条件的不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以补贴数为基数,将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80%、中央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耕地保护补贴。2015-2017年,省以上补贴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可根据补贴额度和耕地面积情况自行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2)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为支持和引导粮食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补贴对象为联合社内种粮农户及全年水稻、大小麦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将省级粮油种植大户直补、粮食生产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包括水稻机插和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补贴)、水稻集中育秧补贴整合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从中央农资综合补贴20%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以及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且达到一定服务面积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补助。2015-2017年,省以上补贴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当地补贴标准,本级财政新增补贴资金原则上应主要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