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7:49作者:王新老师
二、补贴标准
1、对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按实际复种面积给予每亩125元补贴(省级资金)。
2、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为散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服务面积达到300亩地上的实行“以奖代补”。服务面积300-500亩奖补3万元,服务面积500亩以上奖补5万元(省级资金)。
3、县级配套按当年制订的县配套政策执行。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
1、申请: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填写《规模种粮补贴资金申报表》,规模种植大户补贴附土地流转证明材料,规模统一服务补贴附统一服务的农户签字清册,在每季作物收获前报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
2、审核: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在种植季节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实种植面积进行现场核实,对统一服务农户按一定比例抽查核实,确定实际补贴面积。
3、公示:对确定的实际补贴面积、补贴品种、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由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在种植和服务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将《规模种粮补贴资金申报表》、土地流转证明材料、统一服务的农户签字清册、公示件装订归档,并报县农业局一份。县农业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函告财政局拨付资金,形成的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1、规模种粮补贴资金落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农业部门负责补贴面积复核、工作指导、效果评估、资金使用管理等。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落实、拨付、监督检查。各镇乡(街道)负责政策宣传、信息档案管理和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的审核公示等具体落实工作,并对规模种粮补贴资金真实性负责。
2、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规模种粮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会同统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规模种粮补贴资金复核、抽查、审计等监管工作,一旦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照严肃查处。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与2012年印发的《新昌县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字[2012]173号)有冲突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