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07:19作者:王新老师
6、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相关受理、审批机关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时限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
7、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各市州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