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07:19作者:李一老师
1、受理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申报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相关有效凭证。
3、受理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4、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七、户口补登、恢复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3、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在计算机人口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现申请恢复户口的人员。
4、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1、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或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村(居)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意见(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凭书面申请和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3、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三)受理审批机关
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其中,对于16周岁至60周岁以内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四)办理时限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