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14:42作者:三水老师
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在财政、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解决有宗教信仰的散居少数民族公民过宗教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从事民族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处理不及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由本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