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08:46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三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区直单位负责对所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应予以表扬,不合格的督促其整改,并将年度考核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对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向国家推荐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被国家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其基地资格自动取消;对评估不合格的,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
第十五条设立基地单位应根据自治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区直主管部门对基地考核评估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考核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十六条具备条件的各市或区直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设立本级基地,并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