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08:46作者:王新老师
建有自治区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级重大项目,与高校、科研院所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单位可优先设立。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具备设立基地条件的单位填写《广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表》(略),并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直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二)经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主管部门(中直驻桂有关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设立基地的单位进行评审,确定设立的基地并发文,同时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
第八条基地应与区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进行科研合作,以委托方式招收博士到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合作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博士后人员所需经费由各基地所在单位投入,包括日常生活费用和科研工作费用;同时基地应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生活条件。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可适当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第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基地、在基地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基地的申报和评审、考核评估工作一般每2年进行1次。
第十二条基地划分为科研事业型和生产经营型两类。科研事业型的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考核评估,生产经营型的按照行业类别进行考核评估。检查考核评估方式以自查为主,自查与抽查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社会评估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科研情况。重点考察其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级科研项目情况,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应用性,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2.博士后人员队伍情况。主要包括招收情况、在博士后基地任职及发挥作用情况等。
3.软硬件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团队支撑、经费投入、实验配备、后勤条件等方面。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