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40作者:三水老师
(二)享受增加的计划生育产假和护理假;
(三)在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就医、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政府给予照顾;
(六)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父母享受的奖励待遇和救助;
(七)需要《光荣证》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发展规划统计职责的机构负责《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辽宁省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光荣证》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借办理《光荣证》搭车收费。
第十九条 《光荣证》申领表一式四份,夫妻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各一份,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永久存档一份。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光荣证》的,由签发机关责令退回证件和所领取的奖励费用,并依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光荣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光荣证》由全省统一编号,编码采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区划代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领取的《光荣证》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