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40作者:三水老师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光荣证》签发机关处应当加盖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光荣证》:
(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
(二)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
(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四)《光荣证》遗失的;
(五)符合换领、补领《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换领《光荣证》应当提供原证或者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换领新证的同时,应当交回原证;但属于本条第(一)项的情况,可以提供原证的,新证应重新登记编号;不能提供原证的,应当提供申领原证时的申领表的有效复印件或者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原证继续有效。补领《光荣证》应当提交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换领、补领《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或者母亲年龄条件的限制。
第十四条 已领取《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递交再生育子女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光荣证》,自始无效;
(四)独生子女死亡后,父母又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以原独生子女姓名办理的《光荣证》自生育行为或者收养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五)《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的。
(六)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或者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回《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申请领取《光荣证》,原则上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因特殊情形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光荣证》申领、换领、补领和退回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委托人按照本规定应提供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光荣证》的人员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待遇时,应当出示《光荣证》:
(一)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等奖励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