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6作者:王华老师
第三十条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保障人口人均15平方米计算家庭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有住房的,须扣除已有的住房面积),并根据申请管辖区的平均市场租金、《家庭分类及收入豁免、补贴系数表》的家庭类别补贴系数、保障类别补贴系数确定可享受的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人均可享受面积×家庭保障人口数×申请管辖区的平均市场租金×各类家庭补贴系数×保障类别补贴系数。
第三十一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按比例负担。市级财政负责60%,区级财政负责40%。
第三十二条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照10%左右收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按照50%左右收取。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按照70%左右收取租金。住房困难家庭类、异地务工人员类按照80%左右收取。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周边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市场租金和市场平均租金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分配与轮候
第三十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网上申请,建立各部门联合审核制度。
经市、区、镇(街道办)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第三十五条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轮候排序,按照轮候时间的先后以及是否属于优先保障家庭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排序规则为:本年度优先保障家庭、上年度未获保障家庭、本年度其他保障家庭(含上年度放弃实物配租家庭)。同一保障次序中,多人口家庭优先配租。
经两次公开配租仍未获得保障的家庭,应当在第三年百分百予以配租,其优先保障排序在本年度优先保障家庭之前,但放弃实物配租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配租次序,并明确配租的原则、拟配租的保障类别、拟配租的房源数量及各类别的配租房源数量、租金标准、物业管理费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可配租房源的情况,按照房源数与参加配租家庭最高不超过1:1.2的比例确定配租候选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