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6作者:王华老师
第六条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条件之一的异地务工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限制:
(一)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第七条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类别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下称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第八条子女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本市户籍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子女为独生子女,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且在本市办理了居住证。
(二)父母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子女照顾的。
(三)子女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父母照顾的。
第九条因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有重大疾病,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房产须出售用于救助治病,申请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的条件限制。
第十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居住政府公产房,享受福利性住房或周转房租金的,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与所承租住房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节申请管辖及审核
第十一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