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08:31作者:李天扬老师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九条学生到境外就读,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节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家长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行联系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家长或学校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需持相关证明材料,由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领取《甘肃省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见附件),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并签章,返回转出学校签章,并由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确认,再由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完成转学手续办理及学籍信息变更。
普通高中学生跨省转学需由转出省的省级考试管理部门确认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后,原学籍辅号注销,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籍辅号。
第二十四条转学学生电子档案的转移,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申请,转出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提交,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完成。纸质档案由转出学校密封、盖章,学生本人携带转交给转入学校。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转学:
(一)初始年级和毕业年级一般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跨年级不予转学;
(二)普通高中学生在同一城市城区内或本县范围内,一般不予转学;
(三)职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第三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病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