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10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五条质监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所有监督检查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以便有关单位查阅。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检查记录、检查通报、抽查检测报告、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数据汇总表及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湖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06年3月7日发布的《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