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10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章监督检查程序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向质监机构提交如下材料(格式见附件1)办理公路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一)《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副本;
(四)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资质、执业证明材料;
(五)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成立项目监督工程师办公室,下达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格式见附件2),明确监督检查负责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监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补办,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建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向质监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施工、监理单位通过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建设单位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汇总申请材料上报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在申报材料通过审查后组织核验,只有通过核验的工地试验室才能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具体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令)、《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交质监〔2009〕23号)及《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鄂交质监〔2008〕19号)执行。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具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部办公厅质监字〔2008〕16号)和我省有关实施细则、办法及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