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07作者:李一老师
2、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申报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有本人签字并手印)。
3、对初审通过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初审和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或住房保障工作审核专用章,并将申请材料全部扫描为电子档案,将申请家庭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资料一并报送、上传至区国土房屋分局。
(二)复审
市内四区国土房屋分局在20个工作日内,以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的资产核对报告为参考,完成申请家庭住房核对,确定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或住房保障工作审核专用章,并将申请家庭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时退件给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通知申请人。
(三)终审和公示
市住房保障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终审。对终审通过的申请家庭,在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网站住房保障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通过的申请家庭予以资格登记,并列入住房保障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时退件给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通知申请人。
对上一环节单位未按照程序上传保障家庭材料档案的,下一环节单位可退回,补齐后重新上传。
第六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属于下列情形条件之一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可直接给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保障: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成年孤儿一人、孤寡老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及单亲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轮候和摇号
上条规定以外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和摇号制度。
(一)轮候
建立申请保障家庭轮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