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07作者:王华老师
(2)由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于每年一、三季度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按照审核程序审核通过后予以转换。对享受租金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转换审核期间仍原标准发放,待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予以补发差额租金;对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审核期间按照原标准收取租金,待审核通过后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二)项第6款予以核补。
(3)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