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04作者:王新老师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在保家庭因经济状况变更,家庭人均收入增加额在保障标准20%(含本数)以内的,仍按照原保障标准类别保障。已享受家庭分类收入豁免系统优惠的,不得重复享受。
(二)因购买住房原因已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从签订商品住房预购合同之日起次月开始停发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家庭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至所购住房入住时间,但必须从购房之月起次月按照市场租金缴交租金。
(三)所购住房为精装修的住房(含二手房)的,住房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三个月计算,所购住房为毛坯住房的,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六个月计算。
各种通知书统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
第四十五条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在保家庭因收入减少,经审核连续三个月家庭人均收入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保障条件的,可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享受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保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核发《类别转换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在资格定期复核中发现在保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超出过渡保障线的,从次月起取消原保障类别的住房保障资格及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如果仍符合其他类别保障条件的,转入其他类别,重新核发《类别转换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已经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保障并核发《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核发《过渡保障资格通知书》、《类别转换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和《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的同时,更新住房保障网相关信息,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或使用管理单位备案。
第四十七条享受实物配租家庭,从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应退回保障性住房,符合过渡保障线制度的家庭,退出时间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确定;存在需要追缴租金差额情形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类别转换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中明确需要追缴的租金差额以及时限。
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从类别转换或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增减补贴或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存在需要追缴补贴金额情形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类别转换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中明确需要追缴的补贴金额以及时限。
第四十八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与增减、停止发放住房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的在保家庭办理相关手续,更新住房保障网相关信息,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或使用管理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