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5:04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三十八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家庭分类及收入豁免、补贴系数表》的家庭分类和配租房型确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家庭类、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异地务工人员类的配租方案。
新就业职工原则上只配租单身公寓户型。
第三十九条放弃实物配租资格重新轮候的申请人,轮候时间按以下确定:
(一)参加抽签并获得选房资格但放弃选房的,从参加抽签或摇号时间重新轮候。
(二)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从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期限的最后一天重新轮候。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按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第30日开始重新轮候。
第四十条两次放弃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只能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方式。其他类别的,从最后一次放弃实物配租之日起重新开始申请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因行动不便或者患精神疾病、重大疾病等情形确需监护人或其他人员长期共同居住照顾生活起居的,实物配租时可计算1名监护人或者照顾人员。
第五章使用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四十二条对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每三年进行定期资格复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资格定期复核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在保家庭核发《住房保障资格定期复核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复核的时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未按时提交资料参加资格定期复核的在保家庭,资格定期复核期限届满的次月起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核发《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
定期复核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重新核发《准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核发《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应及时更新市住房保障网的相关信息、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
各种通知书统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
第四十三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保障类别的申请条件每年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实在保家庭的住房情况。
第四十四条我市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过渡保障线制度。在保家庭有下列情形超出《管理办法》规定在保类别保障标准一定幅度的,仍保留其原保障类别的住房保障资格,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过渡保障资格通知书》,但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保障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