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23作者:李天扬老师
(八)为满足银行卡清算业务专营性要求,剥离其他业务的完成情况;
(九)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备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细化与明确开业申请资料要求。依据《决定》对银行卡清算机构提出的各项准入要求,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开业条件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查询有关国家机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征信机构、拟任职人员曾任职机构,开展专业知识能力测试等方式对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本条款明确了对申请任职资格的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与确认的方式。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卡清算业务开业申请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开业核准文件和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决定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决定》对开业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本条款细化了开业批复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开业批准注销手续,收回其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的具体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跨境为境内主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是指:
(一)授权境内收单机构或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实现境外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的使用;
(二)授权境内发卡机构发行仅限于境外使用的外币银行卡;
(三)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授权发行双品牌银行卡,且采用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发卡标准,境内交易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处理。
为明晰境外机构的业务边界,鼓励其积极参与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本条款明确了境外机构可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一方面充分兼顾了现有业务模式,满足境内外持卡人的跨境交易需求;另一方面能够防范境外机构规避监管、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境外机构为境内主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在提供服务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交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