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23作者:王华老师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意见稿)》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以下简称《决定》)等,制定本办法。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对《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本办法不再重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根据《决定》明确的银行卡清算业务涵义(指通过制定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授权发行和受理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并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其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活动)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专营性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拥有银行卡清算品牌、制定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完整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涵义中所列各环节的业务。据此,本条款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涵义仅作简要概述。
第三条
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原则上可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法人实体,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并未就境外机构跨境交付模式作出承诺,我国有权对境外交付提出禁止或限制性要求。《决定》豁免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经营实体,主要是兼顾境外机构现有的业务模式,给予其继续开展相关业务的便利,但前提是对我国支付体系不构成重要影响。同时,《决定》明确了境外机构“原则上”无须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赋予了监管机构灵活的监管权。当此类机构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响时,监管机构应当对其提出在境内设立机构的要求,以维护国家支付体系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