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14作者:王新老师
《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一、新的《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对2008年办法进行了修改,为什么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呢?
主要原因:一是随着近几年房屋安全管理形势的变化,原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出现了一些欠缺和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一是没有明确区级政府的工作责任;二是目前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已经放开,原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已脱钩改制,《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适时作出调整。二是近年来房屋安全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2013年以来,浙江奉化、上海虹口还有今年5月20日贵州贵阳等地接连发生居民楼坍塌事故,房屋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市领导对房屋安全也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求务必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是我市目前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去年4月份,市住建局组织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对全市城市范围内的危旧房屋进行了摸底排查。经初步统计,目前市区建成年代30年以上、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约有45万平方米。为切实做好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住建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办法》作了修订完善,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发布实施。
二、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内容有哪些变化?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各区级政府的工作责任。新《办法》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房屋安全工作负总责,应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是增加了关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的规定。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且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其重要性日渐突出,应有必要的经费作支撑。因此,新《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危险房屋鉴定、应急抢险等必要支出。”
三是增加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有关规定。新《办法》规定:“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应定期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