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12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未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保存5年的。
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更换的电梯零部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安全保护装置无型式试验证明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应急救援电话未能24小时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未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未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查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公共交通场所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共交通场所的使用管理单位未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对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公布最近一次检验信息的。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