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9 14:12作者:王华老师
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张贴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未做巡视记录并保存5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的。
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查验相关资质证书,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装修电梯轿厢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未采取避免使用的安全措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电梯发生事故时,未按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第五十条(违反电梯运行费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未单独列账或者未按期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维护保养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展业务前,未将相关信息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发生变化未将变更信息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维护保养计划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投诉电话号码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在住宅小区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