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11:02作者:王新老师
遵循上述原则和思路,《条例》对农田水利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环节进行规范,同时在农田灌溉排水、加大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也作了规定。
问:《条例》对农田水利规划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农田水利规划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规划编制程序。全国农田水利规划由水利部负责编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农田水利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二是明确了规划内容。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三是加强了规划的公众参与的程度。要求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时要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四是加强了相关规划的衔接。规定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的,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
问:《条例》在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二是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三是明确不同主体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的验收程序,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四是规定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问:《条例》在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建、管、用一定程度上存在脱节,影响工程效益发挥的问题,《条例》在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按照不同工程类型,分别确定运行维护主体。如,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等。二是明确了运行维护职责。要求运行维护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三是完善了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四是完善了工程设施保护要求。明确禁止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活动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