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1:12作者:王新老师
第六条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自接收申请人纸质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建立申请资料档案。
第七条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资格初审,自接收窗口上报的申办资料档案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把初审结果和申办资料上报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人积分制入户条件进行审核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长排名。凡经两轮排名时间依然相同的,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须将申请人信息发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的,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审核部门,各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人信息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处理并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申请人本人公开有关审核情况5天,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有关审核排名结果5天。
第十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书面反映、实名举报或投诉。经核查有效的,应及时纠正或者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公布入户名单。
第十一条 凡进入入户名单人员,有关申请资料齐全并合格的,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签发入户卡。申请人按公安部门公布的入户须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凭入户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及随迁手续。
落户地址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填报:
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第十二条通过积分制入户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