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4:11作者:王华老师
需实施早期妊娠流产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手术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限选1家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职工办理定点手续时,应认真核对《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并登录医疗保险网络,确认其生育保险待遇类型。
(二十一)参保职工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十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协议,制定和完善必要的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准确上传生育病种及费用数据,杜绝挂名住院、冒名住院的现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乙类、自费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的同意;应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其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二十三)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需在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费用结算
(二十四)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基金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十五)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和按项目、病种限额及定额等办法结算。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分娩及产时并发症费用,按定额结算;产前及产后并发症费用,按限额结算,部分危重并发症以及输卵(精)管绝育术及复通术按项目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月按应结付额的95%支付,其余5%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付。
(二十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稽核,监督、检查协议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十八)符合下列情形时,可采取零星报销方式按定额结算。用人单位携带职工的《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街道(乡镇)出具的无业证明和出院小结、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票据原件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