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08:50作者:李一老师
此外,在新《条例》第七条中,提出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了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灾害等影响、破坏公路的突发事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应对,较好地完成了公路抢通、保通任务。通过总结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经验,新《条例》在应急预案和演练、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建设、路网运行监测等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不仅有力推动了公路应急处置的科学化和制度化,而且有效地充实和完善了国家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必将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当然,新《条例》总则中所增加的内容还不仅如此,但总体看来,新《条例》的总则所增加部分中突出了对公路的保护及更好发挥公路服务公众的条款,通过对公路进行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相结合,通过加强养护管理和提升公路应急处置能力,新《条例》将能够全面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保护公路从土地开始
新《条例》的第二章为公路线路的相关条例。在老《条例》中,第二章为公路建设,此次在新《条例》中则体现得很少。在老《条例》中,公路线路只是在老《条例》的第四章中有所体现,而此次将公路线路单独列为一章出现,也反映出了在公路保护的过程中对公路用地的保护。
其实,公路用地一直是公路保护当中的重点,也一直是公路保护的难点之一。特别是随着当地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着“马路经济”的发展,与公路共同发展起来的开发区、城镇、新农村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公路用地特别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在很多地方已经被蚕食得名存实亡。由于在保护公路用地的过程中所牵扯的部门众多,难以协调,公路用地被侵占问题一直难以根治。新《条例》的颁布,全面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针对公路线路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容易损坏公路结构、威胁公路安全的情况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首先是对公路周边区域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在《公路法》的基础上,对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等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对相关区域的保护义务,并且加大了对涉路施工的监管力度。针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影响公路安全的涉路施工进行了监管,要求建设单位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险情应对方案,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时增加了验收等后续监管制度。在保护公路用地的同时,新《条例》还建立了符合管理实际的公路桥隧安全保护制度。在公路桥梁周边及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围内严格禁止采砂,并严格限制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行为;对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船舶航行等情况进行了严格规范;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对重要公路桥隧武警守护进行了规定;对公路桥隧进行定期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这些制度,对保障公路桥隧安全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