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7:20作者:王新老师
汽车生产者应在其网络信息公开系统中设立相应服务模块(版块),免费向消费者公开各车型的车辆维护技术信息,具体内容按照附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对于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之外的其他信息用户,需要获取维修技术信息的,应与汽车生产者订立书面合同,信息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但应保持公平、公正、合理。
第十五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CCC认证的汽车车型,汽车生产者应在该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并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相关车型上市时间。
车型上市之日的计定,以相关车型获得CCC认证日期为准。
预计同一型号车型年销售量在500辆以下的乘用车车型以及年销售量在50辆以下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车型,可以纸质文件、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有关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应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
对于上述免于上网公开的乘用车车型累计销售量达到1000辆的,或者免于上网公开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车型累计销售量达到200辆的,有关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应转至网上公开。
第十六条各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应当自该车型上市之日起10年内保持公开状态;超过10年的,汽车生产者可以将相关车型信息存档,但应公布相关车型信息的索取方式。
第十七条鼓励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采用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积极向各类维修经营者提供维修技术培训,提高维修经营者有效获取、正确使用维修技术信息的能力。
第十八条汽车生产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车型维修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用户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各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维修质量责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维修技术信息开展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履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责任。
第二十条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应积极运用维修技术信息,研发、生产各类汽车维修诊断工具、设备及合格配件,为维修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充分的市场选择。
第二十一条所有信息用户、承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车生产者的维修技术信息版权。信息用户应遵守相关约定,不得超出汽车生产者规定范围使用信息。未经汽车生产者授权,信息用户不得将所获取的维修技术信息用于转售、出版、公开或其他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