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7:20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一条汽车生产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信息公开系统具备以下功能,可提供有关服务,并符合有关要求:
(一)具备中文版,具备用户注册、信息索引、查询及在线打印、在线支付等功能,确保用户能够通过车型年款或车辆识别代号(VIN)等信息快速、准确地关联、查询有关车型及其维修技术信息;
(二)安全可靠,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能够向用户提供稳定、不间断的信息访问服务;
(三)明示可用于访问、浏览网站所需的计算机终端的最低硬件配置和软件要求;需要软件客户端或相关阅读软件浏览信息的,应免费提供软件客户端,或推荐采用较为普遍使用的文档浏览、阅览软件;
(四)明示网站所刊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版权、有偿使用规则以及侵权法律责任;
(五)明示可为信息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项目、资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以及开展相关维修操作所应具备的技术基础;
(六)明示、标记修改或调整过的维修技术信息项目或内容,提醒用户及时了解有关信息更新更正,防止信息被错用、误用,导致严重后果;
(七)提供网站使用说明和必要的使用帮助;
(八)提供汽车生产者和信息提供者的联系地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九)具备用户投诉、建议等交互式服务功能;
(十)支持与交通运输部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站的相互链接。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外,信息公开网站如因故障或系统升级改造造成无法正常访问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汽车生产者应为信息用户提供可选择的,能够满足临时、短期或长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户访问权限(即信息服务项目)。不同的用户访问权限除可有效连接网站、使用网站信息的时间长度权限不同外,所访问、浏览的信息内容应确保一致。
基于各类用户访问权限,信息用户均应能够检索、查询、浏览网站上公开的所有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且每次登录可打印不超过限量的技术文件。汽车生产者应确保其售后服务授权者与其他汽车维修经营者所访问、浏览的网站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汽车生产者可以对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实行有偿服务,对不同访问权限的信息用户设定相应收费标准,但不得根据用户检索、使用车型信息的数量另行收费。
汽车生产者可以依法对维修技术信息自主定价,价格应公平、合理。汽车生产者的有关价格行为应遵守《价格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