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4:01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一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三条离退休党员要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党费;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将收交的党费全额逐级上缴所属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定期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党费的50%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两新组织”党组织要作为党员教育,督促其按时按时足额上缴党费;各“两新组织”党组织要将收激的党费金额逐级上缴所属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定期将“两新组织”党组织。上缴党费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两新组织”党组织,作为“两新组织”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六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核、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用完后,要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使用报告。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各级组织部门、有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账簿交接手续。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连续记账,不得自立新账。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