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4:01作者:王新老师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裁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四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五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上交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再由市委组织部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六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八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九条各县区委、市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上缴和留存党费的比例: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三县党委,每年上交市委25%,留存75%;四区党委,每年上交市委30%,留存70%;三个开发区党工委、合肥学院党委,每年上交市委40%,留存60%;市直机关工委、行政服务中心党工委、政务文化新区党工委、滨湖新区党工委及市属各部门党委,每年上交市委60%,留存40%;合肥晚报社党委、电大合肥分校党委以及省部属单位党委,每年上交市委70%,留存30%。各县区委、市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上交的党费中均含上交中央和省委部分。
第二十条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每季度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所属基层党组织上缴的党费,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12月25日前,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同时,将现金缴款单(注明缴款单位)或转账单及时送交市委组织部换取党费收据。
二、党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