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6:03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建立再就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及企业,应根据改革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需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要负责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下岗后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企业无法为其安排工作、本人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下岗职工中,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的,也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力量,可从机关抽调得力人员到中心工作。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金(含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负担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障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财政负担的部分,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财政负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的安排,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一定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分别由政府和企业列支,一律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再就业门路
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再就业基金。省财政从1998年起在预算内安排省级再就业基金。各级财政必须在预算内安排同级再就业基金。再就业基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要充分利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税收减免、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及生产经营场地、银行贷款及贴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社会大力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安置能力,吸纳更多的失业、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享受减免所得税等有关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失业和下岗职工,并订立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可给予安置补贴;企业安置失业职工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认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安置失业职工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8.3%。对这类企业的营业税,根据其吸纳安置失业、下岗职工的情况,按不超过50%的比例由财政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