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标准(5)
更新时间:2018-08-04 15:59作者:李一老师
力的财政支持。这符合个人所得税主要用于调节贫富差距的国际惯例,也符合邓小平同志关于征收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思想的初衷。
如何以划分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实施社会救济,凯恩斯主义主张对贫困家庭发给差额补助金,使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家庭都能达到最低生活水准,拉平处于“贫困线”以下家庭参差不齐的生活水平。货币主义学派则认为,高效率的经济运作导源于市场竞争规则的规范和有效作用,如果将低收入者的收入一律拉平到政府规定的某一条收入标准线,意味着实行了一种奖懒罚勤的非理性的救助活动,其结果是扼杀经济活力。凯恩斯主义者试图采取补差的办法,提高低收入者可支配收入的水平,强调公平收入分配。货币主义者主张以负所得税方法保证社会经济效率,以效率换取社会的良性运行。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对我国社会救济的改革是一个有益的启示,但难于与中国国情合拍。
首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群体的产生大部分归结为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结果,也有一部分属于素质相对较低、在竞争上岗中处于劣势的职工。我国尚无足够的经济能力效法高福利国家给于下岗职工或失业者各方面的照顾,但至少应保障这些下岗职工和非自愿失业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这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平。
其次,我国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救济基金极为有限,不能简单地追求贫穷的公平,而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贫困统计指标体系与调查制度,寻求公平基础上的社会效率,减轻社会救济基金紧张的压力。
再次,社会救济公平与效率的结合是要在激发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与活力的基础上有限地调节收入差异。在我国确定不同门类企业税率负担、并在个人收入所得税课征进入正常化、成为社会救济基金的主要来源之后,消除社会救济制度中有碍于经济效率提高因素的影响,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实行负所得税制,促进社会救济公平与效率的结合。
综上所述,通过两道环节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发放,其中包括隐性失业公开化的艰难改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得不逾越的一道门坎。同时呼唤完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为在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间建立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创造条件。而以个人收入所得税作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主要基金支持的财税改革,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负所得税制,也许是解贫帮困的一条有效出路。转贴于看准网http://www.kanz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