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标准(2)
更新时间:2018-08-04 15:59作者:李一老师
市场经济国家,失业是个永恒的话题。从上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看,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中、西部落后地区与许多中小城市职工再就业问题非常突出。今后几年,随着国企规模的缩小、人员进一步精简和政府机构改革,还将增加大量的下岗者或分流者,脆弱的财政支持与其他资金来源的相对拮据,维系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长期供给犹如杯水车薪。
如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排除体制障碍,沿着隐性失业公开化→扩大失业保险比率控制→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改革思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同时理顺财政体制、劳动体制与社会保障体制。系统改革思路为:
(一)在隐性失业公开化改革的基础上,放松公开登记失业率的低比率控制,以发放失业保险金作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第一道环节。
非公开失业即隐性失业。国有企业隐性失业比率大约为25%左右,是我国隐性失业的主要群体。经济学家克里希拉对所谓隐性失业提出了时间、收入、意愿和生产力四种测量标准;另一经济学家埃德加·爱德华兹则把公开失业以外的劳动力利用不足分为就业不足、表面上有工作而工作量不足、职业损伤、不生产的工作四种形态。隐性失业以牺牲企业效率为代价,又是以行政调节为转移的,它不反映劳动力供求、不能自行调节劳动力配置、不形成企业合理的经营行为和劳动力成本、也不刺激并制约劳动者的行为。
国有企业大量隐性失业是困扰企业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隐性失业公开化是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提高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也是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我们把国有企业隐性失业公开化的形式广义地理解为:将企业的富余人员从岗位中分离出来,通过企业内部的结构优化与再配置、企业外的再就业和公开失业等方式进行分流安置,以实现全社会的劳动力优化配置,保证富余人员的生活来源或基本生活水准。
受福利机制及诸多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隐性失业公开化难度很大。据北京市劳动部门的调查,北京市国有企业对于富余人员的安置结构为:29.6%由企业设法安排岗位,57.3%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下岗,11.6%自谋职业,真正分流到社会且与企业脱钩的仅占1%左右。下岗职工进入市场难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他们本身就业能力有限,成为职业搜寻过程的必然失败者;二是有可能丧失原有的养老、医疗等福利保障,承受制度变革的巨大成本。隐性失业公开化是改革的必然趋势,其形式是将富余职工分为与企业不分离和与企业分离两部分。因此,在隐性失业公开化改革的基础上,应该进行失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对国有企业一部分显性失业的下岗职工通过失业保险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改革举措为:
1.放松公开登记失业率的低比率控制(1998年控制在3.5%),建议将公开登记失业率放宽为6~8%的水平(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份报告分析,即使扣除下岗职工隐性就业的部分,实际失业率估计也在8%以上)。国务院要求1999年6月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扩大到1.37亿人,全年增收15亿元失业保险基金。这不应只是参保人数规模的扩大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扩张,而应当相应增加受益人数。因此,为配合隐性失业公开化的改革,应将从国有企业分离出来的显性失业和准备再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纳入到失业保险的范畴。将国有企业失业保险缴费率通过精算提高到相应的缴费水平,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政府财政负责的1/3的基本生活费归并到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挥作用。
2.对于已有“暗岗”收入的失业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停发或部分停发失业保险金,以保证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真正用于需要救助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基金公平使用准则与发放的社会效率。上海市新的《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如果失业者现在暂时不领取失业保险金,将来可领取的期限越长,领取金额越多。这一改革对于延缓失业保险基金的紧张局面和刺激居民消费,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