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4:49作者:王华老师
(三)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四)无牌、证的非机动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交通的,可以依法将其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并通过标志牌或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一)在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不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二)左转弯的机动车未按规定驶入左转延长等待区的;
(三)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赤脚、吸烟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未按顺行方向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的;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罚款:
(一)牵引故障机动车不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二)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超过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一)机动车号牌残缺、模糊以及遮挡、倒置或者使用可变式号牌装置的;
(二)机动车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三)正三轮摩托车在禁行的区域、路段内行驶的;
(四)无牌无证的燃油助力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使用可变式号牌装置予以收缴;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有前款第四、五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车辆发动机排量进行检测,达到机动车排量标准的,按机动车处理。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按照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自行撤离现场妨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可以处二百元罚款。因客观原因不能撤离现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