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4:49作者:王华老师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到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办理赔偿事宜。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三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供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损坏的,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将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及时修复。
第三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医院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当事人未能及时或者无法支付抢救费用的,抢救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或车辆驾驶人先行垫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法查清成因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分别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应当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查明事故的经过。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规定、办事程序,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确认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为当事人查询提供方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管理,并按规定定期检测。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交通警察不履行职责、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反馈处理意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在现场无法纠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一)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等违反规定的;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装载人、载货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