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5:12作者:王华老师
情节特别严重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法释[2000]14号):
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二、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1.22,法释[2012]15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五、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立案标准(高检院2006.7.26)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两高对立案标准的修正、补充
高检院渎检厅“关于新疆区院反渎局《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主体认定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0.7.20,[2010]高检渎检发115号):
你局《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主体认定的请示报告》收悉。我厅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我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意见,我们认为,刑法第413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并未作出任何限制,司法实践中如有异议,应按刑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