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5:12作者:李一老师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1.9,法释〔2012〕18号):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二、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5.11,法释〔2007〕11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
立案标准(高检院2006.7.26)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更低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两高对立案标准的修正、补充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6.19,法释〔201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