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18:58作者:王新老师
在实现制度和人群全覆盖的同时,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也在不断提高。2009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调剂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省级统筹模式;2015年,广东加快统一全省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比例和基数、待遇政策、基金预算、业务规程等“五个统一”,各市按单位缴费9%上缴省级调剂金,由省统筹用于补助支持粤东西北等地区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发挥养老保险基金互济功能。
与此同时,广东先后于2009年、2011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2012年则实现全省两项制度的全覆盖。2013年,省政府下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整合两项制度,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并基本实现人群全覆盖。2014年7月,修订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
医保方面,广东率先于2012年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目前全面实现居民医保城乡统筹,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公共服务均等化。全省21个市均实现了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筹资和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服务,进一步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实现市内自由选点就医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也稳步推进。按照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待遇项目和标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市级统收统支)、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要求,全省21个地级市已实施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为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待遇水平稳步提升
2005年以来,广东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连续11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平均养老金偏低的粤东西北地区实行托底政策,并出台政策解决了养老金倒挂问题。2015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全省月人均养老金提高至2400元。
2013年底,省政府将提高广东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列为底线民生工作重要内容,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逐年提升。2013年1月从55元提高至65元,2014年7月提高至95元,2015年7月提高至100元,标准比2010年增加45元,增长81%,比国家统一规定高出30元。
医保方面,全省建立起住院、门诊和大病三条保障线,减轻群众看病负担。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规定住院支付比例达87%和76%,最高支付限额达51万元和44万元,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同时,率先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门诊保障从重大疾病、慢性病向多发病、常见病延伸,保障门诊大小病。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但其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可再享受不低于50%的报销,保障大病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