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23:38作者:李一老师
(四)进一步健全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接受继续教育是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第四章明确了继续教育的周期、学时、内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制度。
一是明确了继续教育的周期及学时。《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二是明确了继续教育的内容。《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三是明确了继续教育组织实施的主体、形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具体形式包括企业组织实施、网络远程教育、其他继续教育形式三种。
四是明确了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除了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还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并对违反规定的,要求责令改正。
(五)进一步加强了从业资格证件的动态管理。《规定》第五章具体明确了从业资格证补办程序,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是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携带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证件,进一步规范了从业资格档案的管理,明确了从业资格证注销的情形,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的规范。
(六)进一步严格了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的第六章规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和从业行为法律责任。通过开展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执法工作,依法制裁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确保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能够全面贯彻落实,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