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23:38作者:李一老师
《规定》主要设立了哪些制度?
《规定》分总则、考试、注册、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7条。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的职责分工。《规定》第六条中明确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严格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资格考试制度。为了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素质,《规定》第二章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内容、申请、组织等做了严格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考试的内容。第七条规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主要测试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区域科目考试,主要测试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
二是明确了申请参加考试的条件和证明材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是明确了考试的职责分工和流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从业资格证》。
四是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三)进一步健全了从业资格证件注册制度。在证件管理方面,《规定》比2006年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多增加了注册制度。《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还对证件的延续、注销、变更等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